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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56号
原告:徐杰,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米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55号士必达大厦506B。
法定代表人:唐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深圳市欧米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杰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杰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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