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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784号
原告:尤广国,男,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5层1502。
法定代表人:周治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钊,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国诉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1554.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尤广国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尤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尤广国。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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