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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25号之一
原告:周韩,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普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刘国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韩与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6××××.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韩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韩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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