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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13号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民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302栋5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恩濡。
被告:曹恩濡,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望科技有限公司、曹恩濡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11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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