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90号
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A栋3楼B、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3号众恒晟高新科技园B栋802。
法定代表人:黎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可歆,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深福田区。
第三人:璩永勃,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第三人璩永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