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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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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256号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1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应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号622。

法定代表人:刘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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