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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731号
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好家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G。
经营者:丁玉明。
原告王磊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好家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8××××.5)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原告王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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