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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甫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杰美迅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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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142号

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杰美迅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第二工业区东区F6栋3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徐剑锋,经营者。×××F9U

负责人:徐剑锋,经营者。。

负责人:徐剑锋,经营者。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杰美迅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5××××.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贵甫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张贵甫。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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