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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709号
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0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龙壁工业区23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7。
法定代表人:熊远红,总经理。
被告:熊远红,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熊远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原告余金石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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