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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79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大布头金华福公寓1803室。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迈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19862.9)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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