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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91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贵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龙邦大厦609。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正贵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1××××.9)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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