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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屋买卖活动结束后,回收中介合同不合理。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一式四份,银行自存一份、房产局一份、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房屋中介无权收回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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