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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33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国籍韩国,1969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奥特莱斯购物中心2层212.
经营者:陈伟霞,女,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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