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917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合盛汽车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水库市场综合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X。
经营者:冯炎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合盛汽车配件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彦峰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