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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479号
原告: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宝民花园4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1CY8U。
法定代表人:马仕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深圳市友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8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王**负担。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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