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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16号
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六层A-D轴与17-20G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4。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4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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