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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743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悦宇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HQ015、H1D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R。
经营者:黄少妹。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悦宇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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