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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349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鑫星蓝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三层Q3B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J。
经营者:龚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鑫星蓝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张 苏 柳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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