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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545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WPKL9R。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玉茗文具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柏溪路6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86RW8B。
经营者:付龙信。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玉茗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72120××××.6)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蒋筱熙
审 判 员 兰诗文
人民陪审员 梁进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麦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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