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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丢失借条后,最主要的是证明债务事实,必须留有一些证据,以便后期讨债。当事人可以约定依原借条的内容与对方补签一份。当事人也可以收集与债务有关的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整理保存留证。
法律依据:
丢失借条后,最主要的是证明债务事实,必须留有一些证据,以便后期讨债。可以约定依原借条的内容与对方补签一份。也可以收集与债务有关的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整理保存留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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