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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094号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胜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蓉,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利锦社区华苑商住楼B2310。
法定代表人:曹**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书记员 熊飞 (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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