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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586号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2号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迪,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曾美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3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曾美玲、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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