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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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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586号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2号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迪,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曾美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3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曾美玲、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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