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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79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炳荣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布心工业区五栋一楼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K13396。
经营者:柯炳荣。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炳荣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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