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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52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宸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108号正奇隆大厦-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泽森,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宸音科技有限公司、陈泽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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