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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70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娇,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成喜,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成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江剑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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