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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五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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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516号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6520H。

法定代表人:陈文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201栋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KE16T。

法定代表人:廖辉媚。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五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飞(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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