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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929号
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汪巧玲,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康苑A栋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TK7224。
经营者:闫晓华。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汪巧玲、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7××××.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水明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林水明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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