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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415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露。
被告: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建新路8号怡龙枫景园1A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7E087。
法定代表人:邓乐超。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朴振奎(PARKJINKU)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朴振奎(PARKJINKU)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熊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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