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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物业无权拿走业主个人私有区域的鞋柜,有权拿走门口占用公用部分的鞋柜。除别墅、独门独院或产权合同另有约定外,门口一般属于全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不得私放鞋柜,物业有权拿走鞋柜维护公共部分的整洁与环境卫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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