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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特殊情形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对方存在以下情况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2、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3、对方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监禁的。由上可知,起诉离婚的话,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但是如果对方是在国外的话,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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