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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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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2、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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