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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税务登记证丢失了,当事人需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挂失程序,可以自丢失证件的15天之内去税务局办理,然后登报说明,要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再凭遗失声明去税务局补办,最后缴纳相关的费用。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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