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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以下环节:
1、由人民法院召集,在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及时通知已经申报的债权人;
3、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议决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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