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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指定顺序:
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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