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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代理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
(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并不是代理人为数人时,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数人为代理人,但各个代理人是相互独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只是存在数个单独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代理最主要的特征是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只有在数个代理人共同同意之后才能行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与代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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