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 调离本市辖区的;
8.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 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 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 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