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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具体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有必要的,可以延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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