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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种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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