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QQ上好友求助帮他们找一些电子书,总共5人都是一对一服务,由对方提供书名或者作者名。前后两个月时间,通过手机网络搜到了300多本电子书(基本都是港台出版物),收取了5元一本的代找服务费,总共获取1700多元,另外还代购了5套实体书,总额1100多元,此处没有收取服务费,因某些原因还有倒贴。后来不知怎么被人举报,派出所警察深夜到访我家,把我家里所有实体藏书(非涉案),电脑主机(非涉案)、三台手机(其中一台涉案)全部带走,后来被移交到海门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现在文化局要对我进行处罚。
1,没收我的实体书93本
2,没收我的违法所得2835元(实际是1700多元,还有1100多元是帮别人买实体书的钱)
3,罚款11000元。
请问律师,以上三项处罚合法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行政执法需要明确告知你牵扯的事项,对于与本案无关的书籍你可以要求返还。罚款需要有行政处罚,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你是不是被钓鱼执法了,要注意啊
文化局做出的是行政处罚,应当有具体的处罚法律依据,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异议,或者行政诉讼。
1,没收了没有代购的实体书违法。2,2835违法所得没有证据证明的违法,如果1100元是代购违法实体书的合法。3,罚款没有超过违法所得五倍的我认为合法。
行政处罚有告知书,告知书上说你违反了哪条?是传播非法出版物呢,还是涉黄之类。以我的猜测,你可能是涉传播非法出版物了。如果被确定为行为非法,行政处罚的措施有:没收违法所得,该所得是你的实际收入,对于你代收的书费且已支出,不应认定为所得。其二,没收你的实体书没有法律依据,除非该书也是非法出版物;其三,还要对你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可以把行政处罚告知书,发我看下。
这个被钓鱼执法了
你问问是否传播非法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一,根据你的描述,你可能被认定为是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依法应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罚款;
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三,你的问题1,没收你的实体书93本;2,没收你的违法所得2835元;3,罚款11000元。这三项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当然如果你对文广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你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你可要求文化局进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内容告知我们可能更有利于帮助律师帮助您分析问题,行政机关对您处罚都会有法律依据,您自己可以看一下,法律依据是否对您适用。另外,单从您所描述的非涉案书本的没收是不合法的。违法所得不只是针对获利部分,违法行为成本所涉金额也包括。如果违法行为确凿的情况下,罚款的金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行政处罚应该会有处罚决定书。同时应该告知你们救济权利
行政执法首先要告知你所牵涉的的事项,没收你的必须是涉案物品,不是涉案物品与本案无关的你可以要求返还。罚款需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你认为处罚过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方存在过度执法的嫌疑,对你的处罚,你认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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