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6 11:25发布
我在网上平台有偿给别人讲课,讲课内容有部分是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的内容,讲的时候说明了文章的名字和作者。这个是否构成侵权呢?
首先你的这个行为的话并不属于这个为了教学和科学研究,你在网上讲课并获取报酬,不属于法律规定当中的性质,而且同时规定它是仅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而且不得出版发行。那么你的受众群体显然不属于教学和科研人员的范畴。而且网上讲课实质性质已经属于发行作品。
综上所述,你在创作的作品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已注明作者和出处,但同时应该向作者表明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需取得作者无偿使用同意后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你在网上有偿授课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部分论文内容,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20210601后是第24条)规定,你有偿授课不符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也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建议你删除作者名字和论文出处,把引用的内容改为自己理解的语言文字,并改变逻辑结构,尽量不重现原文。
1、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试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因此,你的行为属于在网课教学中,引用他人的观点,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刘律师,听课的对象是收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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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1-16 11:54
首先你的这个行为的话并不属于这个为了教学和科学研究,你在网上讲课并获取报酬,不属于法律规定当中的性质,而且同时规定它是仅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而且不得出版发行。那么你的受众群体显然不属于教学和科研人员的范畴。而且网上讲课实质性质已经属于发行作品。
综上所述,你在创作的作品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已注明作者和出处,但同时应该向作者表明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需取得作者无偿使用同意后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你在网上有偿授课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部分论文内容,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20210601后是第24条)规定,你有偿授课不符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也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建议你删除作者名字和论文出处,把引用的内容改为自己理解的语言文字,并改变逻辑结构,尽量不重现原文。
1、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试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因此,你的行为属于在网课教学中,引用他人的观点,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作者追问:2021-01-17 10:00
刘律师,听课的对象是收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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