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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标准为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最高扣除限额由征求意见稿中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且必须是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自费超过15000元后,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扣除对象范围扩大
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原征求意见稿中只能扣除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现扩大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是需要注意,扣除对象范围不包括父母。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中年,父母渐渐老去,患病几率增大,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虽然有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但养老压力依然是不小的。3、扣除费用范围缩小
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医药费用范围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原征求意稿中为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范围缩小。如果纳税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使用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进口药,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不论多少均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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