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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交强险予以赔偿,商业险不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确实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支付,以解决医疗机构抢救的后顾之忧。但是,该条并没有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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