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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时间可以按季度也可以按月度进行预缴,可以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缴纳周期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二)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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