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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具体包括的情况:
1、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因为机构的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的;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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