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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等;
3、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核通过的,批准并进行公告;
5、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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