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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基于何种需要才可以进行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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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房屋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并非是政府想拆迁就拆迁,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具体条件有:

第一,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进行征收。

第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修改,需要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需要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第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征收方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只有足额及时补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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