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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回收是指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经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占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回收的制度。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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