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式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著作权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个核心问题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构成,其权利归属何人?2019年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为中国“AI生成内容著作权第一案”,首次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司法回应。
案件背景
腾讯公司在其自主开发的智能写作助手“Dreamwriter”的辅助下,自动生成了一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综述文章,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腾讯许可,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传播了该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盈讯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凝练且具有开创性:
客体可作品性:由AI软件自动生成的涉案财经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
主体适格性:如果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是AI的开发者腾讯公司,还是AI本身,或是具体操作AI的员工?
法院判决与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I生成文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被告盈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和严谨:
关于是否构成作品:法院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出发,认为作品应当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法院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具体分析:
独创性体现: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并非简单的数据堆砌或模板填充。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内在的生成过程体现了腾讯主创团队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例如,在数据采集、数据清洗、人工智能训练、算法设计等一系列环节中,都包含了腾讯团队大量的智力投入。这些投入最终体现在文章的特定表达形式、分析逻辑和内容编排上,使得这篇文章区别于其他机械生成的财务报告,具有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智力成果”的认定:法院创造性(或者说扩张性)地解释了“智力成果”的来源。它并非直接认定AI是创作主体,而是将审视的目光投向了AI背后的自然人——即腾讯公司的研发和运营团队。文章的生成是腾讯团队整体智力活动的最终体现和直接产物。因此,将涉案文章认定为“智力成果”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著作权归属:既然文章是作品,那么权利属于谁?法院依据以下理由判定归属于腾讯公司:
法人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创作是由腾讯公司主持,代表腾讯公司的意志进行创作,并由腾讯公司承担责任。Dreamwriter的开发和大规模投入使用,本身就是腾讯公司的企业意志体现。文章的生成和发布,也是为了腾讯公司的业务需求。因此,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著作权应直接归属于腾讯公司。
职务作品:即使不认定为法人作品,具体操作Dreamwriter生成文章的员工作为职务行为,其完成的作品也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雇主腾讯公司。
案例评析与启示
此案虽然是一审判决,且涉案文章类型较为格式化,但其开创性意义不容忽视。
提供了AI版权司法的“中国方案”:在全球范围内对AI生成物版权问题尚存巨大争议时,中国法院通过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务实且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它巧妙地绕开了“AI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这个哲学和法学难题,转而从背后人类的智力投入角度寻找突破口,承认了AI作为工具延伸了人类智力活动的范围。
强调了“过程论”而非“结果论”:判决的核心在于分析了文章的“生成过程”,而非仅仅审视“生成结果”。它关注的是腾讯团队在数据筛选、算法训练、模型构建等前期和中期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正是这些劳动决定了最终作品的独特形态。
激励产业投资与创新:判决保护了AI开发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如果AI生成内容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将容易被任意复制传播,打击企业投入巨资研发AI技术的积极性。此案确认了权利归属,为AI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
遗留的挑战与未来:此案主要解决的是高度依赖人类前期设定的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对于更具自主性和“黑箱”特性的强人工智能的创作,现行框架可能仍面临挑战。此外,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人类介入程度的最低门槛等,仍有待更多案例来细化和完善。
腾讯Dreamwriter案是中国司法面对技术革新的一次勇敢尝试,它为AI时代著作权制度的演进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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