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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特殊动产,是指那些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以及强大的维护价值,并且在法律层面上需采取特别管理和保护措施的可移动的财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特殊动产主要特指诸如船舶、航空器及汽车等高度依赖现代科技和大型工业物质产品的交通运输工具。
然而,普通动产则泛指那些能够随时随地进行移动且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损害它们的经济用途及其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这类资产被视为区别于不动产的另一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当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货币、贵金属、珍贵的宝石以及其他具有卓越价值的物品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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