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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是产生债权的一种原因,如果当事人有不当得利行为的,作为所有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主动权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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